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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村民,住该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在其入住的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街**酒店大厅内,以女友走失为由报警,随后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民警徐某某、辅警娄某某着制式警服、驾制式警车,民警周某某、辅警甄某某先后赶至**酒店处理过程中,手持签字笔笔芯抵住颈部,以自杀自残相威胁,要求民警找其女友并阻止民警靠近,后不顾劝阻,走到酒店外路边,继续威胁民警,并在徐某某、娄某某、甄某某欲夺下其手中笔芯将其控制的过程中,对娄某某和甄某某进行踢打,并将徐某某右手掰伤。经鉴定,徐某某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香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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