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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6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 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巷**号**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0时13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吴某某驾驶警用摩托车开展日常巡逻,其途经曹安公路嘉松北路路口时,发现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没有牌照,遂拉响警报示意孙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孙某某拒不听从指令,驾车逃离。在吴某某驾驶警用摩托车追上孙某某要求其停车时,孙某某恶意将吴某某驾驶的警用摩托车别倒,造成吴某某双膝擦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警用摩托车受损。后吴某某继续驾车逼停孙某某并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22日10时许,其在驾驶警用摩托车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一男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牌照,故拉警报要求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但该男子不听指令,驾车逃离。在其驾车追赶该男子时,该男子驾车将去驾驶的警用摩托车别倒,造成其双膝擦伤、警用摩托车严重损坏。后其继续追赶孙某某,逼停孙某某并将孙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2日10时30分许,其接到指挥室指令,有民警在执勤中遭受不法侵害,要求其至**路**弄门口附近增援。周某某至上址发现交警吴某某双膝有擦伤、血印,警用摩托车有损坏;一穿深色上衣的男子坐在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上。经现场调查,该男子自报叫孙某某,其承认驾车撞倒交警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吴某某所受外伤不构成轻微伤;

4.摩托车损坏部位照片,证实摩托车的损坏情况;

5. 人民警察证,证实民警吴某某的身份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监控光盘依法调取的情况;

7.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孙某某的经过;

 8.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  涵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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