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坊镇**村**组**号,住双清区**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7年10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上午,北塔交警大队民警被害人邓某某、民警彭某某带领辅警在北塔区**路观音庵路口路段查处车辆违章,查获一台牌照为湘******的小车驾驶员黄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交警查验黄某某的行驶证后将行驶证放在警车尾箱上,被告人孙某某(系黄某某的母亲)将行驶证拿走拒不还给交警,并叫黄某某开车先走,交警邓某某叫黄某某将钥匙交出来,被告人孙某某便挡在驾驶室车门外面拦住,大声谩骂交警,用手抓邓某某致其颈部受伤,并一直抓住邓某某的衣领,邓某某便拿出警用喷雾剂叫孙某某松手,被告人的丈夫黄某某准备上前帮忙,其他交警将黄某1及黄某某控制住,后被告人孙某某松手。2017年11月1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为轻微伤。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委托其儿子黄某2与邓某某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办案民警通知后自行到状元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1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阻扰交警的正常执法,并致一名交警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晶
检察官助理:马艳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新邵县陈家坊镇石洞村9组14号取保候审,保证人黄某2联系电话1857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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