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孙**,女,1999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9120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镇平县****(户籍所在地镇平县老庄镇****)。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许,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刘**带领辅警田**在镇平县城关镇曹庄路口东50米南美甲店出警过程中,在场人员孙**、乔*(另案处理)不予配合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使民警刘**、田**受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刘**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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