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3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我市古镇镇**废品站处理废品时刮蹭到谢某堂停在上述收废站的粤T5****牌号SUV左侧后尾灯双方发生争吵,后谢某堂报警。接报后,公安民警陈某财、辅警吴某桥及治安员蔡某带等人于当日下午5时许到达上述废品站,民警陈锦财到场后多次询问被告人孙某某身份信息,孙某某均不答应,后民警陈锦财欲将被告人孙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执法,使用拳头、脚踢等方式殴打公安民警陈某财、辅警吴某桥及治安员蔡某带身体,后被公安人员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调查。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民警陈某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辅警吴某桥及治安员蔡某带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慧娅

检察官助理:李新连

                                 2020 年 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