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风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程某某家人共同就餐饮酒后,分别入住扶风县**东侧**宾馆**、**房间。孙某某与程某某在入住后,因琐事发生厮打,期间损毁了**宾馆**房间房门、床头柜等物品。**宾馆的李某某与程某某妻子刘某某劝阻无效,李某某于2时许报警。2时12分,民警张某某、辅警侯某某、陈某某接报后抵达现场处置。民警询问孙某某过程中,孙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辅警拳打脚踢,并咬伤辅警侯某某。后孙某某被民警制服并带回接受调查。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本次外伤构成轻微伤。事后,孙某某家属赔偿**宾馆损失15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宾馆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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