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07271979********,文盲,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村**号,现居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户。2007年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11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送济宁市看守所羁押,2020年10月26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24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路**路**路南,济宁市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交警开展酒驾查处时,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套牌车车牌号为鲁******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该车真实号牌为鲁******),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工作。在执勤人员要求孙某某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处理时,孙某某不顾周边群众、执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突然加速驾驶该面包车将交警设置的阻车器及警用车辆【鲁*****警(摩托车)、鲁*****警】撞坏;后弃车逃跑。警务人员在实施抓捕、控制孙某某过程中,孙某某使用脚踹的暴力方式袭击执勤人员,后在逃跑过程中被警务人员合力抓获。
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被损坏的阻车器的损失价格为8180元;经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机动车鲁*****警损失价值为1860元,机动车鲁*****警损失价值为1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毁坏物品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物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孙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阻车器及被毁损警车维修钱款,并取得了谅解。2012年11月22日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5千元;实际执行刑期7年8个月,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1册,随案光盘4张;
3_、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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