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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项目部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属院**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我院批准依法逮捕。

201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8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时3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甘AL5***长城哈弗H6汽车由东向西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水车园路段,为逃避交警检查,驾车逃离现场过程中,追尾前方排队待检的被害人申某某驾驶的甘AMV***号大众途安车尾,致该车内5名司乘人员申某某、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不同程度受伤,途安车遭撞击后向前移位,追尾前方田某某驾驶的甘A85***号出租车,致出租车后备箱变形严重,保险杠脱落。执勤交警示意被告人孙某某停车,被告人孙某某继续驾车逃窜,驶过南滨河路西湖公园丁字路口,逆行驶入对向车道,因其车头部位损坏严重,主副驾驶安全气囊弹出,无法继续行驶后被迫停车,被执勤交警抓获,经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1.71 mg/100ml,属醉酒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价格鉴定:甘AMV***号大众途安汽车鉴定价格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险性,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6个月。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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