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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601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10月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泸溪县居民李某甲从小开发商李某乙手中以14万元价格购买得武溪镇城北社区沙子坡小区三单元5楼靠近楼梯右边房屋一套。2014年被告人孙某某找到李某甲称自己亲戚想要买同单元房子为由,要借其钥匙看看户型,李某甲将钥匙借给孙某某几天后,认为其已看完户型,便向被告人孙某某索要钥匙,被告人李某甲以钥匙遗失为由没有退还给李某甲。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作价1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唐某乙,并拟定了一份购房合同。事后,唐某乙及妻子分三次将18万房款支付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将其手中持有的这把装修钥匙交给唐某乙。直至2019年夏天,李某甲发现自己房子被唐某乙装修,经多方查证才知道系被告人孙某某将该房屋卖出而未告知自己。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购房合同、和解协议、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泸溪县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医院住院记录及费用;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甲、曾某某、杨某某、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乙、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8万之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泸溪县洗溪镇三角潭村七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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