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与龚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骗取银行车贷。随后在孙某某的协助下,龚某某虚报保定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的身份、工资收入等信息资料,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办理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在浦发银行定向支付给保定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6500元后,龚某某购得斯柯达轿车一辆。随后孙某某便将该车转卖,并将卖车款6万余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辩解、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人周某某证言、贷款购车相关资料,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龚某某虚构工作身份、工资收入等信息,诈骗银行贷款76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洪生
检察官助理:刘 慧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检察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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