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郭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签订《**家用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达成口头协议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曹某某的购空调款共计人民币18404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后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就谢某某位于当涂县**镇**小区的住房需安装中央空调和地暖事宜签订《**家用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谢某某先后两次共支付给孙某某人民币68000元。同年8月6日,孙某某将从徐某某处购买的价值43960元的9台**中央空调内机送给谢某某。孙某某在尚未安装该空调内机情况下因欠债逃匿至老挝。孙某某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24040元。

2.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自己没钱进货购买中央空调且尚未与贾某某谈成生意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曹某某带至贾某某经营的位于当涂县**镇**路世街**号和**号的商铺,声称贾某某就是需要订购中央空调的客户,骗得曹**与其达成合伙经营中央空调的口头协议,曹**于同年7月21日将人民币110000元转给孙某某,用于购买中央空调。孙某某将上述骗得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银行贷款利息、网贷等。

同年7月27日,孙某某继续以有客户要购买中央空调,客户提前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0000元为由,让其亲戚杜某某将其先行转入杜某某账户的20000元转至曹某某妻子谷某某账户,骗得曹某某信任,曹某某、谷某某在孙某某要求下将人民币70000元(包括前述预付款20000元)转入周某某账户。周某某同日将人民币20000元转给孙某某、将人民币50000元转至所有人周某某、实际持有人为孙某某的信用卡中,用于偿还孙某某所欠信用卡透支款,同日孙某某将上述50000元分两笔刷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老挝琅勃拉邦市“易购超市”被抓获,并于同日羁押,同年9月11日被押解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家用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杜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琼

代理检察员:杨雪花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