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害人曹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沾化酒店”房间内,签订了“参加资助业务办理的双方承诺”,双方约定曹某某出资用于“红二千”钞票收购业务,后孙某某多次虚构收购业务资金不足的事实,向曹某某借款,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88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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