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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小区**号,高平市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高平市东城办事处秦庄村委成立山西聚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新园小区。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秦庄村委和山西聚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对外谎称高平市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代售新园小区住房,并安排公司**以其公司名义与李某某、康某某、王某甲、唐某某、王某乙、侯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计110万元。李某某等人在交付购房款后,未能取得住房。案发前,被告人孙某某退还王某甲、侯某某、张某某40万元购房款,其余购房款被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易家公司与被害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秦某某、王某丁、郭某某、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康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能代售新园小区住房,并以高平市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将70万元购房款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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