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西昌市文汇路**酒店发生了火灾事故将配电房烧坏, 被告人孙某某冒充四川**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资质与西昌市**酒店有限公司签定了《配电房内改造施工合同》,工程总金额为26000元人民币,工期为一个月,但因涉及到过春节,双方协商延期一个月至4月份完工。签定合同后孙某某便叫酒店方分二次付给了工程款26000元,该工程履行了5000元左右的工程量,且为不合格工程。2018年3月份的时候,孙某某为了不让酒店方催促工程进度(因其工程不能完工影响酒店营业)便私自绕过费控(电表)合拢电闸,盗用西昌市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电,2018年10月30日西昌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巡查发现**酒店存在盗电的行为,进行了停业和处罚,经西昌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估核算为:盗用电量39764.7KWH(度),电费价值为30287.09元,进行了停业和处罚。其中查明孙某某收取了**酒店10月份4000元的电费,未缴纳给西昌市电力公司,供个人挥霍。后西昌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酒店给予补交电费40156.96元,交纳违约金(罚款)30000.00元的处理。2018年11月3日,西昌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公司指定西昌市可信电力开发公司重新对**酒店配电房进行施工,产生了8326.00元的工程改造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过程中,私自搭接电力公司电线,盗取用电量价值30287.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0份,证据目录2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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