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宝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7004******,汉族,本科学历,双鸭山市***中学教师,住双鸭山市***区***路***号住宅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受贿被友谊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友谊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6年间, 时任***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的朱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孙某某负责招揽生源,由朱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11名学生办理转学、转专业等事宜,二人共收受他人财物123万元,朱某某分得约90万元,孙某某分得约33万元。孙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案发后已向友谊县监察委员会退回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高考后,双鸭山市集贤县孙某甲的儿子付某某考入哈师大计算机专业,孙某甲找到被告人孙某某,想让孙某某帮助其儿子付某某转到哈师大日语专业,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孙某甲云提出需要4万元钱的费用,孙某甲将4万元现金交给孙某某。后由朱某某运作将付某某的学籍从录取分数线较低的哈师大计算机专业转至录取分数线较高的哈师大日语专业。孙某某分给朱某某约3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约1万元人民币。
2.2010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宝山区张某某的儿子张某甲考入哈师大生物科学专业,张某某找到孙某某,想让孙某某帮助张某甲转到哈师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张某某提出需要5万元钱的费用,张某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孙某某.后由朱某某运作将张某某的学籍从录取分数线较低的哈师大生物科学专业转至录取分数线较高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孙某某分给朱某某约4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约1万元人民币。
3.2011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宝山区杨某某的女儿李某某考入哈师大历史专业,杨某某找到孙某某,想让孙某某帮助李某某转到哈师大英语专业,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杨某某提出需要5万元钱的费用,杨某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孙某某。后由朱某某运作将李某某的学籍从录取分数线较低哈师大历史专业转至录取分数线较高的哈师大英语专业。孙某某分给朱某某约4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约1万元人民币。
4.2011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尖山区韩某某的女儿韩某甲高考分数较低,经亲属韩某乙介绍请托孙某某帮助,将韩某甲招入哈师大读书,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韩某某提出需要17万元钱的费用,韩某某在双鸭山市火车站附近将17万元现金交给孙某某。后由朱某某运作将韩某某学籍由绥化学院转至哈师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孙某某分给朱某某14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3万元人民币。
5.2012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尖山区于某某的女儿于某甲高考分数较低,经朋友韩某乙介绍请孙某某帮助,将于某甲招入哈师大读书,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于某某提出需要18万元钱的费用,于某某通过韩某乙将18万元转账给孙某某。后由朱某某运作将于某甲的学籍从绥化学院转到哈师大。孙某某分给朱某某14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4万元人民币。
6.2012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尖山区姜某某的儿子武某某高考分数较低,请托孙某某帮助,将武某某招入哈师大读书,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姜某某提出需要17万元钱的费用,姜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孙某某17万元。后由朱某某运作将武某某的学籍从绥化学院转到哈师大。孙某某分给朱某某14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3万元人民币。
7.2012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尖山区钟某某的儿子刘某某考入哈师大戏剧表演专业,钟某某找到孙某某,想让孙某某帮助刘某某转到哈师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钟某某提出需要10万元左右的费用,钟某某为了能将事情办成,将12万元现金存入孙某某的银行卡。后由朱某某运作将刘某某的学籍从录取分数线较低的哈师大戏剧表演专业转至录取分数线较高的哈师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孙某某分给朱某某约7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约5万元人民币。
8.2012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尖山区朱某甲的儿子杨某某考入哈师大戏剧表演专业,朱某甲找到孙某某,想让孙某某帮助杨某某转到哈师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朱某甲提出需要12万元钱的费用,朱某甲通过转账将12万元交给孙某某。后由朱某甲运作将杨某某的学籍从录取分数线较低哈师大戏剧表演专业转至录取分数线较高哈师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孙某某分给朱某某约8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约4万元人民币。
9.2012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宝某某居民陈某某的儿子陈某甲考入哈师大生物科学专业,陈某某通过亲属胡某某介绍请托孙某某帮助,将陈某甲转到哈师大会计专业,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陈某某提出需要4万元钱的费用,陈某某通过胡某某将现金4万元交给孙某某。后由朱某某运作将陈某甲的学籍从录取分数线较低的哈师大生物科学专业转至录取分数线较高的哈师大会计专业。孙某某分给朱某某3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1万元人民币。
10.2013年高考后,双鸭山市尖山区居民郑某某的女儿王某某高考分数较低,请托孙某某帮助,将王某某招入哈师大读书,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郑某某提出需要21万元钱的费用,郑某某在双鸭山市第一中学门前将现金21万元交给孙某某。后由朱某某运作将王某某的学籍从牡某某师范学校转到哈师大汉语言文学专业。孙某某分给朱某某约17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约4万元人民币。
11.2016年高考后,绥化市居民王某某的妻侄女范某某考入哈师大,王某某通过同学杨某某介绍请托孙某某帮助,将范某某转到哈师大数学专业,孙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向王某某提出需要8万元钱的费用,王某某将8万元现金存入孙某某的银行账户。2016年9月范某某到哈师大正常报到上学,范某某在哈师大上了一个学期之后,孙某某打电话告诉王某某哈尔滨师范大学有政策,组织统一考试,凭着考试分数决定转数学系的人员名额,范某某参加了考试,以全校第二名的成绩转入的数学系,孙某某分给朱某某3万元人民币,自己留下5万元人民币。
经侦查,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友谊县监察委员会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孙某某干部履历表、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线索转办通知书等;
2.证人孙某甲、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同案犯朱某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上两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月
(院印)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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