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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职检刑诉〔201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兼任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副县级),户籍所在地贵阳市花溪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地贵阳市花溪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贵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8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8年9月17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7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任命被告人孙某某为贵阳市国土资源局**、**。

在被告人孙某某担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期间,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玩忽职守罪

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于2015年底成立后,因人员不足的情况,被告人孙某某未经集体讨论研究,个人决定借用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到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工作,后期又将借用人员全部转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临聘人员。

在临聘人员的工作安排上,被告人孙某某违反《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贵阳市******中心审核操作规范(暂行)》之规定,将临聘人员安排到受理科、审核科、权证科、档案科等核心业务科室工作,且未对临聘人员开展岗位培训,也未对其进行工作上的有效监督管理。

2016年8月起,**公司娄某某及其下属马某某、邓某某等人,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长期与不动产登记市场中介人员勾结,通过在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从事核心业务工作的原**公司人员,以500至1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为请托人插队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快件”,非法获利共七十余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中心存在办理“快件”的情况下,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对此予以制止,致使群众反映强烈、办证群众遭受额外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

1、被告人孙某某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期间,长期接受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的吃请,并在2012年至2016年每年逢年过节期间,数次收受周某某所送的钱财共计20万元人民币。

2016年上半年,周某某的女儿开办的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贵阳市花溪区不动产登记站为其经营的**汽车超市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花溪区不动产登记站因该汽车超市尚有部分土地出让金未交清未予办理。周某某在向孙某某请托后,被告人孙某某安排花溪区不动产登记站站长向某某予以办理。孙某某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周某某位于腾龙湾的办公室内收受其所送的现金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

2017年下半年,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站处,办理腾龙湾商品房项目不动产权登记业务,周某某请托孙某某协调尽快办理,孙某某随即安排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站的**周某某尽快办理了该业务。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在自己住宅楼下收受了周某某所送的现金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

综上,孙某某收受周某某所送的贿赂款现金40万元人民币。

2、2017年初,贵州**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准备用贵州**房地产开开发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并到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在建工程不动产抵押登记。为尽快办理该业务,杨某某于2月初到孙某某办公室请托该事项,并送给孙某某好处费3万元。后孙某某作为不动产登记审核的最终核定人,在8日内即将该登记业务办理完毕。

3、2017年3月,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进行抵押贷款,到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在建工程不动产抵押登记,该公司副总经理佘某某为此请托孙某某协调尽快办理。后孙某某作为不动产登记审核的最后核定人,在7日内即将该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孙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了佘某某所送的感谢费现金4万元人民币。

4、2017年初,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贷款需要,需到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在建工程不动产抵押登记,该公司控股股东刘某甲为此请托孙某某协调尽快办理。孙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了刘某甲所送的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孙某某作为不动产登记审核的最后核定人,在2日内即将该登记业务办理完毕。

5、2017年1月,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贷款需要,到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乙为此请托孙某某协调尽快办理。孙某某作为不动产登记审核的最后核定人,在7日内即将该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孙某某于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了刘某乙所送的感谢费现金4万元人民币。

6、2016年下半年开始,贵州**物流有限公司到贵阳市**中心办理系列不动产查、解封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在上述业务的办理过程中,贵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杨某某多次请托孙某某协调快速办理。在此期间,孙某某三次收受杨某某为表感谢所送的茅台酒14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14175.65元。具体为: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15年茅台酒一件(六瓶装),价值人民币18456元;2016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收受50年茅台酒一件(六瓶装),价值人民币71789.74元;2017年春节前一天收受50年茅台酒两瓶,价值人民币23929.91元。

综上,2012年至2018年期间,孙某某利用担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贿赂共计654175.6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文件、孙某某户籍信息、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贵阳市编委关于设立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关于领导分工及调整的通知及会议纪要、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关于分流编外人员的请示和批复、贵阳市社会治理大数据云平台投诉案件统计表、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关于群众办理投诉的信访回复材料及**物流集团、贵阳**公司等企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等。

二、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二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四、视听资料:贵阳市纪委暗访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兼任贵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期间,违反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未尽到对单位临聘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明知单位存在“有偿办理快件”的情况下,仍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极为不满、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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