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汉族,大学文化,原济南市**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被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23日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同年11月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1.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主持或者负责办事处全面事务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男,33岁,另案处理)在承揽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中提供帮助。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在本市市中区**社区等地,多次收受杨某某给付的现金43.5万元、一卡通购物卡7.5万元、美元900元(折合人民币6080.22元),共计524744.22元。
2.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办事处全面事务的职务便利,为马某某(男,43岁)、宁某某(男,39岁)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在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等地,多次收受马某某给付的现金共计10.3万元,宁某某给付的现金共计10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受贿金额共计727744.22元。
二、玩忽职守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将**花园**区**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村和**路29栋楼外墙保温工程指定给杨某某施工并收受杨某某贿赂。杨某某在准备上述工程立项申报材料过程中虚报建筑面积98230.48平方米。被告人孙某某不认证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该立项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给市中区住建局,经审批后杨某某骗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2107175.53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市中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亲属退缴了72774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政府采购合同等)、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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