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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暂住长治市潞州区**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E****2白色众泰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复兴小区路段时,被正在值勤的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76.41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卿

检察官助理:王晓彤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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