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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罪)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乡**村**号。曾于2002年11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A****K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经过沈阳市浑南区平安街和睦路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孙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75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辽A****K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某某呼气、抽血过程现场截图,被告人孙某某的驾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孙某某有同类犯罪前科。

3.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梦

检察官助理:刘扬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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