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2152,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住农安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0时44分,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由合隆镇北青年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荣发路交汇处南侧时,与前方同向贾伟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尾随相撞。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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