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9********,景颇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鑫源牌XY175ZH-A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芒市**镇**村委会**村门口与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LIFAN牌LF150GY-4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岩某轻微伤,车辆受损,被告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96.8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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