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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号牌为黑B****1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家园小区门口遇交警检查时逃跑,后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机场路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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