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13,汉族,初中文化,住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某某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43日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H****3号捷达牌出租车行驶至鹤岗市东山区发展路玖鼎快餐店门前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黑H****0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0.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0时许,在我市东山区发展路玖鼎快餐店门前事故现场被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李海昌

检察官助理 张元勋

                        20201126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某某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