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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宁鸡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隆某某城**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瑞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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