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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沿阿某某那吉镇滨河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人和家园小区东门门前时,与宁某某驾驶的黑B*****号道奇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9年8月14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孙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235.04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平

检察官助理:岳琨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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