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D****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沿国道212线往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12线1189km+300m(五尊加油站)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邻车道内对向驶来、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A****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后,将孙某某送至合川区宏仁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2.3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李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车辆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责任认定;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城**组团**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