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14时30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辽官线由东向西行驶到灯塔市佟二堡镇内时,被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拦截例行检查。经过检测,被告人孙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随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带到灯塔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1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被查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及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其他照片;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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