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团板线路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板泉镇马槽头村路口左转弯时,与对行的袁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临沂市**队**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血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纪元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91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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