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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孙某某 ,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5********,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长恒县人,公司员工,河南省长垣县人,户籍所在地长垣县蒲东区**路**号,暂住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 酒后驾驶川BL****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朋友高俊鸣沿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繁华大桥”下时,碰撞前方等候信号灯通行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B7****号小型普通客车,川BL****车又与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川B9****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川BL****车上张某某的妻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孙某某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张某某等人挡获,并否认自己是驾驶人员。尔后,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并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经鉴定,孙某某 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1.4mg/100ml。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四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 已向车主支付被撞两辆车的修理费用,并与两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还分别支付两车车主赔偿款现金人民币3600元和600元,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三车受损、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 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孙某某 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41.4mg/100ml,造成事故后欲逃逸被挡获、被挡获时否认犯罪事实并不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后又坦白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特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蔓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 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3833****。

2.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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