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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某某**路**号**栋**单元**室,现住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棉纺厂家属院出发,沿白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银市***中学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取证照片等书证;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书记员:刘妍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白某某**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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