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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F****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善堂镇东方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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