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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821日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63日因猥亵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宗申牌”无牌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嵩山路嵩铁巷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案发时驾驶的“宗申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普通摩托车。被告人孙某某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梅

检察官助理:赵浩凯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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