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6时40分,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在定魏线与大赵线交口处,被赵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51.5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锋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