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1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工作单位:河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政治面貌:群众。因2009年12月10日15时44分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2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育才街与槐岭路东200米处把车停在路边时执勤民警当场控制,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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