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A*****号车沿正定县河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大道中华大街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7.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慧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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