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孙某甲,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粤B9****五菱荣光牌小型面包车,从盱眙县鲍集镇铁佛居委会转盘路附近家中出发,沿铁杨路行驶至铁佛居委会岗西组其前妻父亲马某甲家,引发纠纷马某甲报警,被告人孙某甲在马某甲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孙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某甲、马某乙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雷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