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内蒙古林西县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蒙D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铜都大街温馨家园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蒙D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在现场等候。2019年12月1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45mg/100ml。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和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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