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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途经惠阳区**街道办**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2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浩华

2020年217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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