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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8****的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光中街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

2.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执法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周孟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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