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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1********,壮族,专科毕业,房地产咨询,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时3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云景路“玉林十八兄鲜牛馆”及金浦路“柏菲”酒吧饮酒后,驾驶桂N****6号牌小型客车上路行驶,行驶至汇春路与前方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孙某某、林某某均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及时提取孙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鉴定。经鉴定,案发时孙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48.4mg/100ml。经认定,孙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在本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后孙某某积极赔偿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指令单、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伤情鉴定通知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卡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孙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号**号,电话1360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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