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孙某某酒后驾驶陕K4***E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村驶往柳某某家路途中,12时10分,当车辆行驶至王某某家门前时,与停放在公路旁王某某驾驶的陕GT**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将孙某某带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并将抽取的血样指派专人送至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每一百毫升248.5毫克血醇浓度,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已作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世焕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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