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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曾用名:无,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屯**组,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农民。于2019 年08月0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07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8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7日22时45分,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及时出警,到达巴林左旗**镇**道街**洗浴中心将饮酒后驾驶蒙DS****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至巴林左旗**镇**道街**洗浴门前路段的孙某某查获,并提取孙某某人体血液备检,于2019年07月19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赤峰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1.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视频。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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