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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组,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皇都首座19栋2单元40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H*****的小型客车,搭乘朋友郭某某从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回风容邦国际外出发,途经中泉国际路口、长寿路,行驶到时代峰尚小区外停车时,因阻碍后面由王某某驾驶的车辆通行,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打,王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5mg/100ml,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78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98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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