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2019年3月12日13时40分,孙某某再次饮酒酒后驾驶湘******小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3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时检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19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_;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