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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庄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章某区桑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属颜料厂门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6.5±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张锦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2567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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