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村**号。2015年5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吉利美日牌黄色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小清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西路路口东治安卡口处时,遇在其前方停车等候放行的钟某某驾驶的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7.2±12.2mg/100ml,达到醉酒值。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鲁******号汽车车主邢某某损失500元,并获取了邢某某的谅解。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2、证人钟某某、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且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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