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8〕2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3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6日0时2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省道103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省道103线13.1公里处时,与马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鲁******号小型轿车上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与马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509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盘。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