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凌晨2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A9****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卅桥路口等信号灯时,被赵某某驾驶的鲁AT****号出租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赵某某驾车追至趵突泉南路国医堂门口时,将其别停。经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1±5.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0月2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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