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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昌乐县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乐县大沂路流泉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将其带至昌乐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08月2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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