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饶县**庄**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2018年1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轿车沿广饶县傅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灰堆村附近处,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韩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12mg/100ml,被害人韩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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